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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舞弊或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1月30日 09:49 作者 张牡霞
 

  财政部29日公布了《关于征求<财政部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暂行规定〉意见的函》,指出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尽快向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转制。专家表示,若采用这一组织形式,则意味着会计师事务所若发生审计舞弊现象,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新规将督促事务所提供更公正的审计报告。

  暂行规定指出,特殊普通合伙是适应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发展要求的一种组织形式。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尽快向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转制,鼓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向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转制。

  根据规定,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会计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因非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财务与会计研究室助理研究员胡文龙指出,推动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将增加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和风险意识,大大减少审计舞弊现象。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大部分采用有限责任制,一旦发生审计舞弊现象,只需以出资额来承担责任,并不需要对舞弊产生的后果负完全责任。

  记者了解到,特殊普通合伙制是新的合伙企业法专为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设定的一种组织形式,在美国、英国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特殊普通合伙制已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主流组织形式。

  对于小型事务所,财政部则提出,申请设立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当采用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去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意见提出,从今年开始的5年左右时间里,要形成10家大型事务所、200家中型事务所。规定的出台,也是为了更快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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