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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准生”更应善后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08日 03:05 作者 吴睿鸫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6月08日证券时报第3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吴睿鸫
    长期以来,小产权房由于没有“准生证”,在法律的框架内不予认可,一直在疯生疯长,已逐渐演变成巨型畸形“过期产”。现在,在改革方面勇于领先的深圳,率先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主动为小产权房办“准生证”,这无疑给没有名份的小产权房带来了生机。
    给小产权以合法的身份,可以平抑居高不下的房价。小产权房因没有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市政费用和其他多如牛毛的税租费,其价格一般只有同样地段商品房价格的40%至60%。倘若小产权房合法后,不仅可能大大缓解低收入者的购房压力,而且也可以平抑房价。
    此举也有利于打破城乡土地分割分治、二元化结构,使社会走上城乡一体化和城乡均衡发展的康庄大道,形成一个真正统一的中国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此外,此举还有利于社会和谐。由于小产权房没有“准生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必须对其进行强制“拆违”。如果政府采取疏导的方式,给小产权房发放合法化,有利于纾缓社会矛盾,弥合社会各个阶层的断裂。
    笔者认为,政府在给小产权房发放“准生证”的同时,更应做好“善后”工作:首先,小产权房合法化不能“一刀切”。对违法、违章建筑,比如恣意占用农村耕地的小产权项目,应坚决给予拆除;对于已颁发“准生证”的小产权房,要责令开发商和购房人,共同出资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相关法定税费;对于小产权的普通住宅和别墅也应区别对待。别墅项目往往占用大量土地,绝对不允许开发商和个人在集体土地上建造别墅,而普通住房面向的普通百姓,相对商品房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因此,在政策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其次,要跳出小产权房狭窄的视野,站在更宏观的视角,积极探索土地制度的改革模式,一视同仁地对待国有和集体土地,构建统一协调机制,实现国有与集体土地统一、互补的市场供应体系。最后,政府不妨借鉴经济适用房回购的模式,通过制定一定的制度标准,对小产权房进行批量收购,并对村镇进行一定的财政补贴后,把小产权房归为国家拥有。这样既可以确保房产持有者的切身利益,也能够增加政府保障性住房来源多元化选择,从而实现多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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