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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本超500万可参与天使投资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05日 03:14 作者 胡学文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6月05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深圳出台全国首个天使投资人备案制度
  证券时报记者  胡学文
  本报讯  日前,深圳市天使投资人备案登记制度正式建立,这意味着在深圳从事天使投资有了“户口”准入制度。而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经备案登记的天使投资人在进行天使投资时,还有望获得有关政府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配投参股的间接支持。据悉,这也是全国出台的首个天使投资人备案制度。
  办法显示,天使投资人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且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备案。办法对有意向从事天使投资的个人和机构相关条件作出了具体要求,个人资本最低超过500万元就可参与天使投资业务,机构则要求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深圳创投专家评价认为,此举有利于进一步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激活市场投资热情。
  办法对从事天使投资业务的个人进行备案登记,做出了以下规定: 一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刑事违法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记录,无信用不良记录;二是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个人资产超过500万元; 三是从事投资、企业管理或相关业务的从业经历和专业技能,具有天使投资的实际案例或者投资项目的来源渠道和社会资源;四是具有深圳市金融顾问协会天使投资人俱乐部、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经深圳市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经深圳市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及其他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社团法人和事业法人单位等其中任何一家的推荐意见。
  对从事天使投资业务的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在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 二是具有专业的、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或者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的天使投资业务;三是具有天使投资的实际案例或者投资项目的来源渠道;关于推荐意见的要求与从事天使投资业务的个人进行备案登记相同。
  办法还显示,经备案登记的天使投资人,其进行天使投资时,可以获得有关政府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配投参股的间接支持,具体办法由深圳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据介绍,深圳市政府分阶段投资设立的这笔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高达30亿元,主要培育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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