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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艳兵:存款被盗银行全赔法制与公平应有之义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01日 02:59 作者 樊艳兵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6月01日证券时报第3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樊艳兵
  据媒体报道,广州市民周某的银行卡被不法分子伪造并盗取存款57万余元,周某起诉银行要求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则以银行密码系统不存在泄密可能性等为由抗辩。广州市番禺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广州市中院日前二审维持原判。
  “存款被盗,银行全赔”这无疑是一起既振奋人心,又弥足珍贵的标志性判例。毕竟,犯罪嫌疑人利用复制银行卡盗取储户钱财的案件常有,而银行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的事却不常有。就在十天前,宁波数十名储户银行存款被盗取,涉及到包括农行、中国银行等银行在内的5家银行,资金达数十万元。当事某国有银行宁波分行的一位副行长却表现让人瞠目结舌的超然度外———“钱财的案件,银联已配合警方积极破案,争取早日为储户挽回损失。”
  此案之所以最终形成如此“一边倒”的终审判决,广州中院终审认为,存折、卡、密码的确是储户交易必备的条件,但是存折验证、密码验证是缺一不可的条件,少了任何一个条件,银行都不应兑付,识别伪造的存折、卡,是银行应尽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周某的损失是犯罪分子伪造借记卡导致,银行未能识别伪造的借记卡,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显然,这并非司法部门有意“劫富济贫”,而是法制与公平的应有之义。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银行的这种法律和义务上的应尽之责应如何履行或具体实施?简而言之,就是不仅要在密码验证等技术防范上做到万无一失,还应存折验证等物理防范方面上滴水不漏。笔者注意到,作为最主要的抗辩依据,银行公布了PIN码的技术原理,并表示“复制银行卡不可能得到银行卡密码,除非储户泄密,他人不可能知晓。”但问题在于,银行仅仅履行了技术上的防范义务就算履行了全部义务吗?如果这么做可行,银行花费不菲成本专门印制和发行属于本行专用存折、卡岂不形同虚设,毫无作用和意义可言?
  应当承认,为防止储户资金被盗取、冒领,银行近年来在技术和制度防范确实有进步,前者如操作稍微不慎或稍不留意即被“吞卡”,重新领取又极为繁琐和复杂,后者如忘了密码,相关手续非得本人亲自到银行才能办理,即便本人病得起不了床,用担架抬、请120救护车拉也不能请人代替。但对于存折、卡等物理介质本身的把关上却表现出惊人的“不设防”。本应是“两手都要硬”的防范工作,银行何以如此“偏科”?在我看来,除过分迷信和依赖技术手段外,最根本的恐怕还是那种一以贯之的高高在上的心态、毫无责任心的“懒政”以及遇事超然、推诿、转嫁责任的“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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