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5月21日 02:37 |
作者: |
肖波 |
| |
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下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推广实施细则》,明确了申请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推广的范围,同时也明确了推广补助标准。《细则》明确,对已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产品,不再给予补助。 根据《细则》,高效节能空调器推广产品为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制冷量在14000W以下,气候类型为T1的分体式房间空气调节器。移动式、变频式、多联式、单元式空调机组,暂不纳入推广产品范围。 《细则》明确,高效节能空调器推广财政补助标准具体为:额定制冷量≤2800w,根据能效等级不同给予每台300-500元财政补助;2800w<额定制冷量≤4500w,根据能效等级不同给予每台350-550元财政补助;4500w<额定制冷量≤7100w,根据能效等级不同给予每台450-650元财政补助;7100w<额定制冷量≤14000w,根据能效等级不同给予每台650-850元财政补助。 对于推广产品及生产企业的条件,《实施细则》明确,申请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推广的产品必须满足:能源效率达到国家标准GB12021.3《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现行版本中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水平;通过能效标识备案;通过“节”字标志节能产品认证;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能效标识市场专项检查中,该品牌的空调器产品无不合格。 申请高效节能空调器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为中国大陆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承诺年推广高效节能空调器数量不少于10万台(套);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具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肖 波)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