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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统计造假预防胜过惩罚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4月30日 07:42 作者 吴睿鸫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4月30日证券时报第3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吴睿鸫
    日前,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公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今后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情节严重者,将给予开除处分。
    《处分规定》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处罚重。凡有统计数据造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对于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领导人员,依据情节,最高可撤职或开除;二是,规定全面。对自行修改数据、授意统计机构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的、对抵制、揭发、检举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都规定了详尽的惩治办法。
    尽管这一规定会遏制数据造假,但笔者觉得,这种遏制数据造假的制度安排,毕竟是事后处罚机制,虽然能够对责任人进行应有的惩戒,可是对政府的公信力却无法挽回。因此,笔者以为,与其在事后惩罚机制上,紧打制度“补丁”,还不如在事前预防上多下点功夫,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
    具体讲,一方面,要增强统计工作的中立性和独立性。从现行体制而言,由于统计部门人事权和财务权都牢牢控制在地方政府的手中,在“官出数字”、“数字出官”恶劣风气盛行下,统计的本质———反映事实、分析真情,探求真理,往往很难实现。所以,笔者建议,国家不妨将统计部门改成垂直(到省级)部门,人权财权划拨到省或直辖市一级,如此以来,统计部门就能摆脱当地行政部门的掣肘和小团体的利益,做到中立和独立。
    与此同时还要加大透明度。凡向社会公布的所有统计数据,不仅要讲究时效性,更要公布每个数据背后的依据、统计方法和过程来源,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不要以国家机密为由搪塞公众,这样,才能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统计的公信力;还要利用舆论监督的作用,对数据造假行为,进行曝光,给“数字造假”者造成一种思想和心理重压。
    此外,还要尽早修改现行《统计法》。《统计法》颁布于1983年,到现在已有26载,除1996年有过小小的修补外,20多年来,《统计法》一直保持着原有的老面孔。比《统计法》颁布时间还晚的同样是规范数据的《会计法》,已经做到一次较大的“手术”。基于这种情况,《统计法》更应该早做大的修补“手术”,在统计权利与义务、统计权力与责任以及防范数据造假行为等细节方面,做出详尽的规定,使《统计法》真正成为集预防和惩罚为一体的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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