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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三部门联合释疑统计造假如何问责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06日 11:27 作者 苏利川
    【记者苏利川北京报道】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已于5月1日起开始施行。自此,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数据曾“相互打架”的现象是否还会出现?统计工作上的弄虚作假行为将如何追究?一些地方部门是否还会随意公布统计数据造成混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日前专门就这部规章的有关情况接受了记者采访。

  据透露,为了加大对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处分规定》首先强化了领导人员的纪律责任。不仅规定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干预统计数据要依法给予其处分,而且明确规定,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也要依法给予其处分;其次强化了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维护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职责,规定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给予其处分;三是对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包括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根据不同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增强了可操作性。

  据了解,《处分规定》设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主体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对统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包括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第二类是负责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执法犯法,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弄虚作假,拒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将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第三类是具有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对象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关责任人员要承担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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