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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意见成证券期货立法原则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4月21日 09:23 作者 肖渔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4月21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肖 渔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证券期货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试行规则》,并自5月8日施行。《试行规则》正式将公开征求意见确定为证券期货立法的成文工作制度。 同时,在证监会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征求意见的期限也由原来的5至7天延长为一般15天。
  《试行规则》按照国家立法制度要求,进一步规范了证券期货规章的废、改、立过程中公开征求意见的相关程序。同时,借鉴境外证券监管机构的成熟做法,总结和确认了公开征求意见实践中取得的有益经验,并将其升华为证券立法工作的原则。
  一是明确规章和涉外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二是对征求意见的方法提出要求,除公布征求意见稿条文外,还需公布起草说明,阐明立法背景、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以保证征求意见的针对性;三是明确征求意见的程序和期限,有关文本公布在证监会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征求意见期间一般为15天,重要的规章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作延长;四是规定征求意见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归纳、分析、研究公众反馈意见,形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报告。对拟采纳的意见,报告应当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对于拟不采纳的意见,报告应当说明理由。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试行规则》的颁布施行,是资本市场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的阶段性总结,也是做好下一步立法工作的重要起点。
  该负责人还表示,资本市场上,证券期货价格形成机制和资本市场运行规律,对包括监管机构在内的市场各方参与者的信息透明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政策制定环节征求并采纳公众意见,对于提高立法透明度、有效协调市场各方的利益关系、合理配置各方权利义务、维护市场“三公”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悉,2002年,中国证监会首次就《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将法规制定征求意见的对象扩展为社会公众。而自《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五年来,证监会已逐步建立起程序化、制度化的征求意见工作机制,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2008年证监会发布的7部规章中,有6部公开征求了意见,占比高达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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