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4月11日 03:38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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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网友:要提起内幕交易的民事诉讼,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行?内幕交易产生的损失应该咋计算? 宋一欣律师:首先,这些内幕交易行为已经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法院的刑事判决;其次,在内幕交易揭露日之前投资者持有相关被内幕交易过的股票,而且存在相应的损失。由此,根据买入价与卖出价(推定卖出价)相减得出投资者损失金额(可诉金额)。 时报网友:如何界定证券欺诈?电盈种票和汇丰遭遇空袭,是否可界定为此类非法行为? 宋一欣律师:证券欺诈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几种情形。是否存在证券欺诈行为应当由证券监管部门和法院作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裁定为准。 时报网友:现在我们国家对内幕交易是如何界定的呢? 宋一欣律师:我国对内幕交易的界定为,所谓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已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行为。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有两种:一是内幕人员,即在证券交易活动中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另一是非内幕人员,即以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法》第73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时报网友:请专家介绍一下网上证券欺诈应该如何防范? 宋一欣律师:网上证券欺诈的行为多种多样,但投资者的防范可以从下列渠道进行:其一,不要轻易相信各种各样投资网站、博客、电子邮件、论坛、QQ群等,更不要把自己的钱注入他人名下、委托理财或支付会员费;其二,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其三,坚持从正规渠道获得信息、作出信息判断与投资决策。 时报网友:守法者的成本总是很高,维权也是千难万难,为啥咱们国家的法律就是不去考虑如何维护守法者权益呢? 宋一欣律师:投资者权益保护就是维护守法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打击违法者的违法行为。 时报网友:关于老鼠仓,现在被判罚出来的有哪些? 宋一欣律师:有王黎敏案与唐建案。2008年,原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原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及南方成分精选基金经理王黎敏、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原成长先锋基金经理唐建,双双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两人因涉嫌“老鼠仓”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处以终身市场禁入的行政处罚。王、唐两人均借用直系亲属及第三方的账户买卖股票牟利,在社会上引起恶劣的反响。除了被终身禁入市场,王黎敏还同时被处以约150万元的非法所得罚款。而唐建此次除被处罚终身市场禁入,同样被处罚没收全部非法所得152.72万元,并都处以50万元罚款。 时报网友:今年以来A股市场上扬,市场中各种传闻屡见不鲜,管理层如何管理恶意制造概念操作二级市场股价的行为? 宋一欣律师:这是一种操纵市场的行为,监管部门一直在打击,据不完全统计,从1993年至今,因操纵市场受到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的案例,有40余件,有被中国证监会处罚的,也有被法院刑事判决的。 时报网友:庄本身就是操纵股价,这不算违法吗? 宋一欣律师:证券市场建立初期,由于制度不健全,存在于一些坐庄行为。在当时的情况下,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庄已经演变成非法的操纵股价的行为。实际上,法律对操纵股价行为有明确规定,没有所谓恶庄与善庄之分,都属违法的庄,都是侵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制裁的行为。 时报网友:操纵股价起诉流程是什么?与内幕交易的起诉有区别吗? 宋一欣律师:操纵股价、内幕交易提起的流程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机器的流程大体一致。凡有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及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根据法院判决生效并认定有罪的刑事判决书,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均可提起证券民事侵权赔偿诉讼,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沪深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股票的对账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并存在损失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时报网友:新兰德、首放肯定是操纵股价了。但判罚之后,投资者可以提起民事索赔吗? 宋一欣律师:目前还没有,我想以后会有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应当积极起诉。 时报网友:从过去判罚情况看,经常存在如何认定损失的问题,操纵股价和内幕交易更麻烦。这方面有没有什么好办法? 宋一欣律师:处理的办法一般根据股票买入价,与操纵股价和内幕交易揭露日之后形成的投资损失基准价(卖出价)相减所形成,算法大体上等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做法。 时报网友:对于操纵股价,认定是个大麻烦。像之前那个中工国际,上市首日换手百分百,价格大涨,都认为价格被操纵。但有关部门调查说,没人操纵。如何认定,谁说了算呢? 宋一欣律师:如何认定是否被操纵,外面的人难以回答,并不能因为换手率或股价上涨而认定为存在操纵行为。换手率或股价上涨是操纵存在的形式,但不是所有的换手率或股价上涨都一定存在操纵。 时报网友:从美国过去的案例来看,对内幕交易的判罚非常重,而且经常是一查到底。但在咱们国家,大家都渴望得到内幕交易,这种现状如何改变呢?个人感觉,操纵股价和内幕交易最荒谬的地方在于,每个投资者都在骂,但每个投资者都渴望得到内幕或者自己的股票被向自己有利的方向操纵。如何解决这种问题呢? 宋一欣律师:这个观点有点偏颇,并不是所有投资者都是这样的,不能以偏概全、度己及人。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说,希望盈利、希望得到内幕消息是人之常情,但也不是人人希望所持的股票被操纵,也许在某一时点上你还可以盈利,但从长远的角度来说,损害的只能是中小投资者自己。 时报网友:宋律师做这一行时间都很长了,你认为监管部门真的关心内幕交易的问题吗? 宋一欣律师:据不完全统计,从1994年至今,因内幕交易受到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的案例并不多,只有18件。其中,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有13件。我认为,并非监管部门不想认真追查,有时候内幕交易追查起来比较难,这在全世界都一样,这也就是为什么感觉到的内幕交易比实际受到制裁要少的原因。对此,我建议解决的办法有: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举报奖励制度、控辩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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