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4月02日 04:35 |
作者: |
建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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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建业 其实,针对机构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监管层此前已出台过专门法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当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非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而所谓的重大信息包括了与上市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与上市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与上市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顾客群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等等。 同济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刘春彦表示:“根据深交所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向机构投资者披露数据的同时,应当主动向所有股东披露相同的信息。这个披露的义务是由上市公司承担的。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存在明显漏洞,主要的问题在执行上。每天有大量的机构去上市公司调研,监管层监督起来成本非常大,不大可能全部监控得到。” 目前,除了相关的法规,交易所也对上市公司与机构之间的信息流动进行监控。前述广州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交易所的专管员看见股价有异动,马上就会和上市公司沟通,看是否有核心数据泄漏,所以现在我们去上市公司很难问到核心数据。” 不过,这样的监控似乎也并不能完全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前述基金观察人士指出:“基金获得上市公司的经营数据,大多提前不少日子,他们有足够的时间缓慢加仓,一般不会触发监管当局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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