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证券时报
符合条件信用担保机构可免征三年营业税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4月01日 04:23 作者 周宇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4月01日证券时报第8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周 宇
  本报讯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称,为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融资服务,努力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问题,将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根据通知,信用担保机构主要免税条件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此外,担保机构还应满足: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2%等条件。
  通知表示,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将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但在免税期间,如违反规定,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继续享受免税的资格。


 
 
 
 
文档附件:
 

 我要发表评论 [点击查看网友评论]
会员代号: 用户密码: 匿名发表:
 
评论注意事项
72小时热点评论
 相关新闻
·民资可建信用担保公司拉长中小企业融资杠杆 (06-03 14:43)
·南宁信用担保可获百万补偿 (07-26 08:00)
·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 (05-26 10:35)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出炉 (05-13 03:10)
·东盟中日韩建立区域信用担保与投资基金 (05-04 08:02)
·东盟和中日韩拟建区域信用担保与投资基金 (04-08 10:05)
·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有助缓解小企业融资难 (01-18 07:52)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06-16 03:44)
·商务部:发展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03-07 04:17)
·出口企业亟待信用担保工具助力 (03-04 03:41)

 证券时报记者专栏
证券时报每日要闻
证券时报24小时热门新闻
 博客48小时热贴
 论坛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