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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对“搜索”上市公司有赞有弹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3月18日 03:29 作者 张媛媛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3月18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正方:支持公众知情权;反方:尊重法定信披渠道

证券时报 记者 张媛媛

  本报讯  对上市公司的“人肉搜索”行为究竟是否违法违规,是否需要立法立规来正确引导?证券时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法律界专业人士。部分律师称,应大力支持“人肉搜索”行为,认为这是公民意识对上市公司遵守信披规则的“倒逼”;而另一部分律师则表示,透露内幕信息绝对侵犯上市公司商业机密,需要采取相关的引导措施。
  “这是公民意识对上市公司遵守信批规则的一种‘倒逼’行为。第一,分别独立的人肉搜索信息并不会直接侵犯上市公司权益;第二,侵权者只可能是特定的对象,一般老百姓没有义务守密。”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认为。他强调,上市公司如果认为若干信息不能泄露,那就应该自身做好保密工作。
  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兆全也表示,应该大力鼓励人肉搜索积极有利的一面。首先,从知情权角度看,大部分股民提供的普通信息是合法合规的;其次,少数符合事实并属于内幕信息范畴的行为,应该走正规信息披露渠道;另外,如果发布的是虚假信息,的确构成违反《证券法》行为,则需要上市公司走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郑名伟认为,目前“人肉搜索”尚属于发展初步阶段,暂时还不需立法来引导。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表示,如果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内容,那么通过人肉搜索将其虚假陈述和违规的信息揭露出来,这一点是应该肯定的。但超越这个范畴,侵犯正常的上市公司商业机密,侵犯公司内部人员的隐私权,那就是违法行为。因此,内部爆料绝对是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另外,网站通过“人肉搜索”进行披露也是不恰当的,因为这些网站没有权力进行披露。股民应该做而且可以做的是,通过合法渠道向证监会、交易所等有关部门报告或举报这些公司的信批滞后行为。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麻云燕告诉记者,他们接触到的一些上市公司对时下的“网络暴力”也非常无奈,因为一方面有官方规定的法定信披渠道必须遵守;另一方面,对于一些不实网络信息,通过法律途径来纠正是一项浩大的工程。
  如何合法引导人肉搜索?宋一欣提出,可以尝试“网管负责制”,从网管的层面加以规范,并引导网管担负起一定的职责,进行相关网络行为、网络言论的筛选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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