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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须确保风控指标实时监控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2月06日 08:08 作者 肖渔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2月06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肖渔
  本报讯 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发布实施《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试行)》(内容详见证券业协会网站)。《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在开展各项业务及利润分配前,都应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全面评估,并进行敏感性分析,合理确定各项业务及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满足相关要求。
  据悉,制定该《指引》旨在贯彻落实《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督促证券公司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机制,加强风险监控,在风险可控、可测、可承受前提下开展各项业务。鉴于各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管理体系、技术系统不尽相同,《指引》未对动态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模式做统一规定,各证券公司应按《指引》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建立动态监控系统,健全相应的管理体系和制度,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工作流程等,确保动态监控系统功能健全、运行有效,切实成为证券公司控制经营风险的得力助手。
  根据《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指定独立于经纪、投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的部门牵头负责动态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该部门负责对净资本和风险控制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压力测试,并根据业务计划进行预测分析,提出业务规模调整建议等工作。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季度评估一次动态监控系统的有效性。证券公司还应当制定风险信息分级预警及跟踪制度,建立健全风险监控信息报告制度,根据业务状况和风险情况,确定不同风险监控信息报告的内容、格式、报告频率、报告对象、处理程序等。《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通过动态监控系统跟踪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的达标状况,及时掌握业务变动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风险控制指标达到公司规定的分级预警标准后立即进行核实,及时处理。如果风险控制指标达到监管部门的预警标准或不符合监管部门的规定标准,应依据监管要求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对于《指引》发布前已建立动态监控系统的证券公司,则应对照《指引》评估本公司的动态监控系统,对未达到要求的事项进行整改。各证券公司应在《指引》施行半年内使动态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等达到相关要求。证券业协会将在《指引》施行半年后组织检查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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