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1月10日 02:49 |
作者: |
文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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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12日,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基金估值业务,特别是长期停牌股票等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的估值等问题作了进一步规范。应该说,该指导意见是针对市场变化情况和基金管理人执行新会计准则中存在的有关公允价值认定和计量方面的问题而制订的。 《指导意见》指出,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需按三个原则估值。其一是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其二是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其三是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指导意见》强调,基金公司对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时,应保持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一贯性。在考虑投资策略的情况下,同一基金公司对管理的不同基金持有的同一证券的估值政策、程序及相关的方法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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