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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8年11月12日 03:33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08年11月12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财政部国税总局详析增值税转型改革
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将调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证券时报 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此,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增值税转型改革可避免企业设备购置的重复征税,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但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此外,财税部门还将通过调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等政策进一步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
  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同时,作为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将相应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财政部负责人称,增值税转型改革此前曾在东北和中部等局部地区试点,与试点办法相比,此次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在三个方面作了调整:一是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不再采用退税办法,而是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二是转型改革在全国所有地区推开,取消了地区和行业限制;三是为了保证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扩大内需的积极效用,转型改革后企业抵扣设备进项税额时不再受其是否有应交增值税增量的限制。
  对于不动产能否允许纳入抵扣范围这一问题,上述负责人明确表示,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因此,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是上述范围。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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