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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规模达标可联合保荐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8年10月20日 04:09 作者 贾壮
本文章来源于2008年10月20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后发布证券发行规模达标可联合保荐
  证券时报记者  贾 壮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并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新办法提高了证券公司注册成为保荐机构的门槛,将注册机构拥有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从业人员的数量由原来的2人提高至4人。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联合保荐的限制在正式文件中被软化,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
  针对此前市场中关于发行审核工作暂停的传闻,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昨日表示,发行部的各项工作都在正常进行,没有暂停。该发言人称,城市商业银行和有限合伙参股公司发行上市都在审核当中,有关部门正在就城商行中一些原有股权持有问题制定政策,目前正在等待政策出台,有限合伙参股公司上市在法律制度上也是允许的,只是在办理登记时需要一些衔接问题,此前媒体关于这两方面的报道是不准确的。   
  值得注意的是,新版保荐办法强化了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管理。保荐机构方面,除了提高注册门槛之外,办法还对内控提出要求,比如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部核查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制度。
  个人申请成为保荐代表人,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3年内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等等。为强化对保荐人的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保荐代表人必须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一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
  新办法将个人申请担任项目协办人的年限从1年放宽到3年,据了解,这是为了使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更贴近市场实际,防止申请人为了注册项目而临时拼凑项目协办人的现象。而更强调境内市场的特定证券发行项目,则体现了严格申请人从业经历的要求。
  办法还规定,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昨日呼吁,发行人应该履行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因为发行人作为保荐机构的客户,对于保荐机构具有很强的约束力。据该发言人透露,下一阶段有关方面还将对保荐办法进行细化,以保证保荐制度的良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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