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8年09月13日 04:38 |
作者: |
郑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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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称,根据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同时,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石化设备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煤化工设备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根据通知,上述几项先征后退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所退税款将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通知称,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从事相关设备及其关键部件设计试制能力;二是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三是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四是已有相关设备的合同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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