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8年08月23日 05:15 |
作者: |
于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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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分而未分的须披露具体原因 □ 分红制度要在公司章程中列明 □ 上市公司可实施半年度现金分红 □ 申请再融资的公司分红标准提高 证券时报记者 于 扬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今日开始至29日就《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决定》允许上市公司实施半年度现金分红,并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的现金分红标准,由最近三年现金或股票分红不少于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提高到30%。此举旨在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培育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 据悉,近一段时间,证监会通过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整体状况的研究分析,注意到部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缺乏持续性、稳定性的长期制度安排,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缺乏透明度。为进一步健全上市公司持续回报股东机制,证监会从完善制度入手,加强引导,鼓励上市公司建立长期分红政策,进一步完善推动上市公司回报股东的现金分红制度。为此,证监会拟定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并公开征求意见。 《决定》的四大要点在于:一是提高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透明度,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以便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相关信息。如上市公司能够进行现金分红而未进行分红的,则要求公司披露未分红的具体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使用用途,使广大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明确预期。在披露的具体内容上,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历史现金分红数据对比,使广大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公司过往的股利分配情况和数据。 二是从制度上着手,要求公司不断完善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中规定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列明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长期制度安排、条件、比例、种类等内容。通过完善上市公司章程的做法,促使公司分红行为规范化,引导公司建立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并强调严格执行。 三是允许上市公司实施半年度现金分红。为降低分红成本,上市公司中期进行现金分红的,其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是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现金分红的标准,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要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再融资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各派出机构、上交所、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按照《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 中国证监会还表示,今后一个时期,将进一步强化市场基础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上市公司分红,促进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上市公司分红机制。而对于上市公司利用分红恶意套现和超额分配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也将坚决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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