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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企业上网电价平均上涨2分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8月20日 04:19 作者 周荣祥
本文章来源于2008年08月20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电网企业的销售电价不作调整
  证券时报记者 周荣祥
  本报讯  国家发改委昨天发出通知,决定自今日起,将全国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电网经营企业对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不做调整。这是今年以来的第二次上调电价。
  通知明确,各省(区、市)电网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调价标准依据该地区煤炭价格上涨情况确定。除西藏、新疆自治区不做调整外,各地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幅度每千瓦时在1分钱至2.5分钱之间。
  虽然政府会再次上调电价早在预料之中,但来得这么快还是颇出市场意外,一般认为政府可能在奥运结束后再次上调成品油和电力价格。对于亏损严重的全国火电企业而言,这实在是个好消息。
  上月初,发改委将全国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5分钱,其中南方电网的云南省提价幅度最高为每千瓦时3.5分钱;而东北电网的内蒙古东部地区提价幅度最低,为每千瓦时四厘三。
  这次调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电力企业的资金压力,但对于火电企业而言,电价调整的幅度与成本上升相比实为杯水车薪。而随后成品油价格、运费上调无疑进一步提高了电煤的运输成本,从而加重了火电企业的负担。
  专家分析称,虽然防止通胀仍是当前重要任务,但发电企业普遍亏损并难以维持再生产的局面已经引起高层关注,而当前CPI连续3个月呈现下行趋势,显然为最新的电力价格调整提供了空间。
  发改委昨天的通知强调,各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此外,通知还强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监督检查,督促煤炭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电煤价格政策,不得借机提高或变相提高煤炭价格;严格履行签订的订货合同,提高合同兑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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