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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将全方位监测跨境资金流动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8月07日 04:48 作者 贾壮
本文章来源于2008年08月07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修订后发布外汇局将全方位监测跨境资金流动明确了境外主体在境内筹资、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的外汇监管原则

证券时报 记者 贾壮

  本报讯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32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要求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另一方面要求金融机构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并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按照《条例》的上述规定,外汇管理机关可以全方位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监测。同时,建立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监管信息通报机制。
  《条例》规定,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制有关交易单证、财务会计资料,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查询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账户(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涉案财产、重要证据等。
  在经常项目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并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取消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强制结汇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按规定保留或者卖给金融机构;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按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修订后的《条例》为拓宽资本流出渠道预留了政策空间,简化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行政审批,增设境外主体在境内筹资、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交易、境内主体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等交易项目的管理原则。
  除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以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结汇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国家未规定需事前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原则上可以持规定的有效单证直接到金融机构办理,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在外汇支付前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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