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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颁行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4月02日 05:43 作者 肖渔
本文章来源于2008年04月02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肖 渔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详见A12  版),以规范期货公司风险“守门人”的职责等。该规定自5月1日起实施。
  管理规定明确了首席风险官作为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特殊职责,即不直接介入公司决策和具体的风险管理操作,而是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管理规定》共5章35条,规定了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职责、履职保障、任免程序、行为规范、监督管理等事项。根据规定,首席风险官发现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风险隐患时,应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公司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整改未达到化解风险要求的,或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隐患的,首席风险官应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管理规定》还规定首席风险官拥有独立的报告渠道和充分的知情权,以保障其正常履职。在履职保障上还特别要求:期货公司股东、董事不得违反公司规定的程序,越过董事会直接向首席风险官下达指令或者干涉首席风险官的工作。
  据了解,《管理规定》制订过程中,中国证监会通过征求书面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了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以及期货业协会等市场各参与方的意见和建议。针对各方意见,中国证监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并于2月3日至15日将《管理规定(草案)》上网,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在反馈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后形成最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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