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近日,经龙岩市新罗区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同意对中福实业全资孙公司龙岩中福木业有限公司在2012年5月至2012年12月销售的利用“三剩物”、次小薪材的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返还龙岩中福在该期间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截止2013年2月21日,龙岩中福已全额收到该笔增值税退税款4,477,016.86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该笔退税款于收到时确认为龙岩中福的当期“营业外收入”,将对公司2013年第一季度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