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产中拓近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中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13)长中民执字第0028、0029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12年6月5日,公司就其与山东莱芜信发钢铁有限公司(山东莱芜信发)之间签订的三份《商品购销合同》所引发的合同纠纷向长沙中院提起三项诉讼,长沙中院于2012年6月7日受理了上述诉讼,2012年8月6日,长沙中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2012年11月9日、11月24日公司发布了进展公告,对收到的长沙中院三份民事判决书进行了披露。
长沙中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中民二初字第0352、0353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物产中拓的申请,向被执行人山东莱芜信发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山东莱芜信发向申请执行人物产中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裁定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莱芜信发在银行存款人民币47,257,077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莱芜信发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根据长沙中院(2013)长中民执字第0028、0029号执行裁定书,长沙中院于2013年1月3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莱芜信发第三期2800中厚板生产线。查封期限自2013年1月31日至2014年1月30日止。在上述期限内,非经长沙中院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否则,长沙中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次查封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无实质影响,对公司2012年度利润没有影响,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继续采取多种方式积极主张自身权利,维护公司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