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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制度建设取得重要成果
来源 中国证监会网站 发布时间 2012年05月23日 20:53 作者
    5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专项工作”新闻通气会,介绍近期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制度建设取得的重要成果。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内幕交易司法解释》)正式发布。去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行政与刑事执法合作正式下发了《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四部门意见》)。两个司法文件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内幕交易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强化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制裁衔接机制,进一步完善了证券期货监管刑事领域的相关法律制度,是涉及资本市场一项重大基础性法制建设成果。
  相关负责人介绍了两个司法文件出台的有关背景情况。他强调,内幕交易从根本上违反了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利用内幕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腐败行为,还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充分运用刑罚,发挥刑事法律的惩罚和威慑作用,是有效遏制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2009年8月以来,按照国务院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的要求,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联合开展专题调研,认真研究解决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工作实践中的问题,经过反复论证,制定了《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和《四部门意见》。
  《内幕交易司法解释》主要进一步明确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的认定、定罪量刑的标准和单位犯内幕信息、泄露内幕罪的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有利于有效解决执法实践中内幕交易认定难的问题。
  《四部门意见》主要进一步完善了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办案机制:一是适应打击证券期货犯罪需要,规定证券期货犯罪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同级检察机关负责提起公诉,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二是针对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特点,细化了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电子证据等相应规定;三是为更好地形成监管执法合力,立足于综合发挥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执法优势,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加强调查执法配合和案件移送协调会商等执法协作内容。
  相关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资本市场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为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和《四部门意见》的出台,再次体现了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对打击证券期货犯罪工作的高度重视。它对于有效遏制内幕交易这一市场顽疾,改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资本市场诚信,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资本市场更好地发挥投融资和资源配置的功能,必将发挥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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