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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批准大连商品交易所开展焦炭期货交易
来源 中国证监会网站 发布时间 2011年03月22日 18:48 作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关于“稳步发展期货市场,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逐步推出为大宗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功能的商品期货品种”的精神,近日中国证监会批准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开展焦炭期货交易。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和相关程序履行完毕后,中国证监会将批准大商所挂牌焦炭期货合约。

  焦炭由炼焦用煤在焦炉中高温干馏而来,是煤化工的重要产品。焦炭的主要用途是高炉炼铁,起着骨架支撑、还原、渗碳、供热等关键作用,其成本占到生铁生产成本的20%以上,是仅次于铁矿石的重要原料。目前,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焦炭生产和消费国,2009年产量达到3.55亿吨。 近年来,我国焦炭价格波动较大,市场风险较为显著。由于没有对应的期货交易,焦炭生产、贸易和消费企业都只能被动地承担价格波动的风险,不利于上下游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2009年钢材(4648,-48.00,-1.02%)期货上市后,不少钢铁企业认识到期货交易在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方面的重要作用,希望推出焦炭期货,以满足企业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开展焦炭期货交易,有利于完善焦炭价格形成机制,更好地帮助现货企业及时、准确地把握市场变化趋势,增强决策的预见性和科学性,促进焦炭和钢材市场的平稳运行,还可以为现货企业提供有效的避险工具,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同时,焦炭行业是近年来国家抑制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的重点行业之一,上市焦炭期货,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有利于引导社会投资,抑制行业盲目发展,利用市场化的手段促进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例如,焦炭生产企业申请成为交割库以及套期保值额度的必须为行业主管部门已经公告的符合《焦化企业准入条件》企业,钢铁企业申请成为交割库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

  经过认真研究和深入调研,根据现货市场的实际情况和期货合约设计的技术要求,大商所已经完成了焦炭期货前期的合约设计和规则制定工作,确定了现货市场规模大、市场化程度高、品质稳定、易于标准化和检验的冶金焦作为交易标的,拟定了较为严格的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论证了保证金、涨跌停板和持仓限额制度等风险控制措施。中国证监会将在市场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批准大商所挂牌焦炭期货合约,并指导和督促大商所和期货公司认真做好焦炭期货上市前的培训和投资者教育工作,确保焦炭期货交易的平稳上市和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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