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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锌业:控股股东进入重整程序

    *ST锌业于2013年2月1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葫民二破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葫芦岛中院裁定:被申请人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成立,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对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的重整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的变化,也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化。
    公司将充分关注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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