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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皇台:重大诉讼

    2013年1月14日,ST皇台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北京鼎泰亨通有限公司以公司为被告向该院起诉要求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该院已经受理本案。
    原告北京鼎泰诉称:其与被告于2011年5月29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中双方确认截止2011年5月29日被告拆借占用原告的资金数额共计为:叁仟叁佰玖拾万元整(¥:33900000.00),约定于2011年12月1日前偿还借款。协议同时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原告诉请如下: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3390000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借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自2011年5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含本金和利息)之日止按日应当承担的万分之四的违约金;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157号民事裁定书。深圳市百惠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在深圳中院的调解下已于2010年达成了和解,双方均已签收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1日签发的(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172号民事调解书,公司已按该调解书要求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现深圳市百惠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不服该调解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要求公司支付货款369624元,利息298400元;违约金54000元;加倍延迟履行付款期间的利息175600元。共计人民币897620元。广东高院裁定指令深圳中院再审本案。现深圳中院已经立案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故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需根据法院判决结果方可确定。公司将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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