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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龙: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提示

    2012年12月20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潍破字第1-7号】,裁定如下:一、冻结未过户至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处置专用账户的19个股东证券账户内价值300196元的股票;二、将潍坊广澜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应让渡的14,978,889股划转至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
    另根据2012年12月5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潍破字第1-6号】,实际划转至破产管理人开立的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的股份已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根据相关规定,破产管理人开立的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仅为协助重整计划执行所用的临时账户,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后将自动注销。代持股份期间,将不行使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公司股东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利益分配请求权等),无须发布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股票继续停牌期间,存在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如重整计划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完毕等)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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