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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锌业:诉讼公告

    *ST锌业近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诉锌业股份借款合同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在《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业务项下的垫款本金23,833,009.98美元,利息148,091.94美元。
    请求判令原告对第一被告以土地证号为龙港国用(2006)第000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2)辽民二初字第50号,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相当于23,981,101.92美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公司正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切实维护公司的权益,目前尚未对公司业绩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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