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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龙:重整进展来源: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05日 20:52 | 作者: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下达《民事裁定书》【(2012)潍破(预)字第1-1号】,裁定受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对*ST海龙进行重整的申请。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潍破字第1-3号】,该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查明:在2012年7月4日至8月28日的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补充申报期内,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共审查127笔债权,审查确认金额为908,640,297.69元。其中:管理人接受补充申报债权共计120笔,对于补充申报的债权,管理人进行审查后登记造册,审查确认118笔,全部为普通债权,初步确定金额为48,277,105.15元;另外2笔债权因涉及诉讼尚未结案,确认为临时债权,金额为127,275,096.38元;对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确认的14笔临时债权,管理人审查确认其中的9笔,全部为普通债权,初步确认金额为860,363,192.54元;另外5笔债权因涉及诉讼尚未结案等原因,仍确认为临时债权,金额为142,975,356.77元。2012年9月3日,管理人将编制的该127笔债权核查表以邮寄方式提交给各债权人核查。在异议期内,管理人共收到1笔债权异议,经复查后该债权人已无异议。在2012年10月30日召开的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就补充申报债权向各债权人予以说明,与会各债权人对补充申报债权均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行等127位债权人的债权均无异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行等127位债权人的债权。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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