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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城:法院批准重整计划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三款之规定,*ST金城于2012年10月15日向锦州中院申请批准《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公司于2012年10月16日收到锦州中院(2012)锦民一破字第0001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批准《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将与本公告同日披露,公司将严格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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