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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龙:法院受理控股子公司重整事宜

    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9月13日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2)潍破(预)字第2-1号】。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博莱特公司被申请进行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法院作出受理重整裁定的时间及裁定的主要内容
    1.裁定的时间:2012年9月12日
    2.裁定的主要内容:本院作为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债权人提出对其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主要经营活动基本停止,其目前资产虽超过负债,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其96.18%的股权已被查封,导致其资产无法变现,无法用来清偿到期债务,且其存在6.70亿元或有债务,被申请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通过重整,极有希望化解被申请人目前面临的债务及经营危机,提高对债权人的清偿率,有利于职工安置,维护社会稳定。因此,申请人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的重整申请。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2)潍破(预)字第2-1号】尚未指定管理人,一旦法院完成该项工作,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将积极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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