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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恒立:重要事项

    一、2012年8月16日,S*ST恒立收到了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铜中执字第36-4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铜陵中院在执行铜陵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规定,终结对铜陵中院(2010)铜中民二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截止本公告之日,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与仲裁事项。
    此次收到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后,公司了结了与铜陵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
    公司预计此执行裁定书将增加本期管理费用人民币60万元左右。
    二、公司于2012年8月15日接到公司大股东揭阳市中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通知,2012年8月8日中萃房产与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在深圳签订了《关于对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其主要内容如下:
    1、经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前,中萃房产对岳阳恒立享有债权合计人民币3297.5万元。 
    2、中萃房产同意将其对岳阳恒立享有的债权合计人民币3297.5万元转让给深圳傲盛霞,深圳傲盛霞同意受让前述债权。 
    3、经一致确认,就上述债权,深圳傲盛霞已经支付了相关款项。中萃房产确认并承诺,就协议所约定的债权转让事宜,中萃房产不会也无权要求深圳傲盛霞或任何第三方另行支付任何款项或其他对价。 
    此协议实施后,深圳傲盛霞对岳阳恒立享有的债权累计人民币8827.5万元;中萃房产不再享有岳阳恒立任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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