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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2年05月21日 2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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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7日,深圳中院作出(2011)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11年10月17日起对*ST科健进行重整,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公司管理人。 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12年4月27日上午在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召开,会议对《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并获得通过。 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已于2012年4月27日下午在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召开,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经现场合并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所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目前公司正依法向深圳中院申请裁定批准。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和管理人将继续开展与公司破产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若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公司存在被宣告破产并进行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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