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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2年02月23日 1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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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9日,原告方印证诉称其拥有“常州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燕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的股权和相关债权”,诉称南京中北采取“通过为万众公司所欠本公司债务提供无偿担保和代位清偿,将常州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燕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相应股权和债权进行了处置”,并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请求市中院“1、判令万众公司及本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9,701.6445万元;2、判令万众公司及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2年2月7日,市中院下达了(2011)宁商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印证的起诉。 2012年2月22日,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转交的上诉状,上诉方印证就其诉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因不服市中院下达的(2011)宁商初字第14号裁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鉴于本案市中院一审已驳回原告方印证的诉讼请求,公司将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切实维护公司的权益。目前无法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做出结论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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