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12年02月08日 18:06 |
作者: |
|
| |
2009年11月9日,原告方印证诉称其拥有“常州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燕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的股权和相关债权”,诉称南京中北采取“通过为万众公司所欠本公司债务提供无偿担保和代位清偿,将常州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燕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相应股权和债权进行了处置”,并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请求市中院“1、判令万众公司及本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9,701.6445万元;2、判令万众公司及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南京中北于2012年2月7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印证诉公司“返还财产”一案下达的(2011)宁商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 经调查审理,市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达(2011)宁商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以印证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印证的起诉” 。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影响。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