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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1年11月22日 2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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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4日,北 海 港控股子公司中国北海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收到国家最高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11)民申字第946号】,韩进海运株式会社因与北海外代、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北海市华垦商业有限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追偿纠纷一案,不服广西高级法院民事裁决【(2008)桂民四终字第28号】,向国家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2011年11月21日,北海外代收到了国家最高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1)民申字第946号】民事裁定书。国家最高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认为:韩进海运株式会社承担无正本提单放货赔偿责任后向北海外代等三家单位提出追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判决予以驳回,符合法律规定,国家最高法院予以维持。国家最高法院依照国家《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进海运株式会社的再审申请。 本次诉讼公司胜诉,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没有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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