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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与*ST武锅B诉讼案,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1)滨中商初字第24-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该案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增加诉讼请求,将起诉的标的额由要求被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定金4,990万元增加到7,740万元,被告认为原告增加诉讼标的额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7,740万元标的额已经超越了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提出管辖异议,要求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件移送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针对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请求,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下: 裁定“本案移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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