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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ST康达尔就自然人高志辉诉自然人乔淑华及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公交线路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运输公司于2011年9月21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和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2011)粤高法民二终字第68号,定于2011年10月26日进行法庭调查。 公司于2011年6月20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1、驳回原告高志辉的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7,397元(高志辉已预交),由原告高志辉承担。 公司于2010年就本案可能产生的损失计提了预计负债2,556.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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