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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1年08月01日 2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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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武夷于2010年4月15日披露《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其中香港高等法院案件编号为1957/2005、714/2007、886/2007和1364/2008四个案件经香港高等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判决。判决内容简述如下: 1、香港高等法院编号:1957/2005 法官判令国民建设(香港)有限公司对香港武夷开发有限公司和香港武夷建筑有限公司的申索被驳回,法院并且命令国民建设需要支付武夷的讼费,包括两位大律师费用,此讼费命令在本判决书发下后14天即成为绝对命令。 2、香港高等法院编号:714/2007 法官判令武夷开发有限公司针对国民建设(香港)有限公司的申索胜诉,判令国民建设需要支付武夷港币50万连法定利息,法院并且命令国民建设支付武夷的讼费,包括两位大律师费用,此讼费命令在本判决书发下后14天即成为绝对命令。 3、香港高等法院编号:886/2007 法官判令国民建设(香港)有限公司对武夷企业有限公司的申索被驳回,法院并且命令国民建设需要支付武夷的讼费,包括两位大律师费用,此讼费命令在本判决书发下后14天即成为绝对命令。 4、香港高等法院编号:1364/2008 福岛建设有限公司对李平(现更名为李信)提出的起诉遭驳回。法院颁布暂准命令,命令福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李平先生在本案中所产生的讼费,包括之前的保留讼费和两位大律师费用。双方如果未能就讼费金额达成协议,须由法院评定讼费金额;此暂准命令将于14天内成为绝对判令。 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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