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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1年08月01日 2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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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发展曾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因借款合同纠纷起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成民初字第683号。该判决书就上述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如下: 一、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与倍特建设、公司签定的还款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二、倍特建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欠款本金20073801.94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每笔贷款逾期之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原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及合同约定的复利计算标准计付)。 三、倍特建设向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从2010年6月21日起每日按本金7305109.27元的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四、倍特建设就已归还本金1050万元向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从2005年3月20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原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及合同约定的复利计算标准计付)。 五、公司对倍特建设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57777.6元由倍特建设、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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