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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中成股份收到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出具的《权利申报审核通知书》。 经大鹏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组审查,公司向大鹏证券公司汇入5,000万元03石油债购券款、大鹏证券公司向公司出具编号为01893176的《附息企业债券托管凭证(二级)》、公司收取大鹏证券公司支付的205.5万元利息款等情况属实。大鹏证券公司销售给公司的面值5,000万元03石油债属于公司所有。 又查,大鹏证券公司与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债券质押融资协议书》,将面值9,000万元的03石油债质押给上汽财务公司。在大鹏证券公司破产程序中,上汽财务公司向破产清算组申报有财产担保债权,要求对面值9,000万元03石油债优先受偿,破产清算组经审核驳回上汽财务公司优先受偿申请。上汽财务公司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中院作出支持上汽财务公司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后,破产清算组代表大鹏证券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上汽财务公司对大鹏证券公司享有本金7,200万元、利息473,424.66元和逾期罚息(按协议约定的日利率万分之五从2005年1月29日起计至2006年1月24日止)的债权,上汽财务公司对大鹏证券公司质押的面值9,000万元的03石油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大鹏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组认为,目前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大鹏证券公司账户内的03石油债,未质押的面值1,350万元03石油债及孳息,以及质押给上汽财务公司的面值9,000万元03石油债及孳息在全额清偿上汽财务公司债权后的剩余部分,应由公司等25户客户按购买比例取回。公司购买债券及相应孳息不能取回部分,列入大鹏证券公司破产案普通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此外,大鹏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组向公司释明:破产清算组已申请深圳中院裁定终结大鹏证券公司破产程序,而且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19条之规定,破产清算组已按照公司申请取回债券面值和利息在历次破产财产分配时提存了分配额。 公司具体可取回的债券金额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普通债权金额,由破产清算组在完成质押物处置和上汽财务公司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等工作后另行通知。 同时,公司对大鹏证券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公司和大鹏证券公司之间的债券托管关系、确认公司对该笔债券享有所有权并返还该笔债券,目前,二审审理尚未结束。公司仍将积极采取措施,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公司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情况,本次公告所述大鹏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组的权利申报审核结论,以及与03石油债有关的大鹏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结果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较大不利影响,但具体数额尚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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