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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1年06月07日 2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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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6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23号通知书,同意中成股份作为第三人参加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确认上汽财务公司对大鹏证券公司享有本金人民币7200万元、利息473424.66元和逾期罚息的债权。(二)确认上汽财务公司对大鹏公司质押的面值人民币9000万元的“03石油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驳回上汽财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大鹏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组就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于2011年5月1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为切实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对大鹏证券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11月北京市一中院做出了如下判决: (一)解除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和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债券托管关系; (二)确认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在中国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03石油债中的5000万元及其对应的利息属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三)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上述5000万元03石油债及其利息。 大鹏证券公司就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二审审理尚未结束。 针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公司不排除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保护公司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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