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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1年06月24日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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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东电力全资子公司武汉楚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武汉毕优特投资有限公司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毕优特公司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0)武民商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毕优特公司的上诉请求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五项,依法判令楚都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于2007年6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及五份补充协议、将合同项下的房屋对外进行销售或按协议书约定由毕优特公司购买、赔偿毕优特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054679.10元(人民币,下同)、赔偿因其未在约定期限内向毕优特公司交房应支付的违约金912500元、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毕优特公司的经济损失17280000元。 本案二审期间,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6月14日自愿达成协议。 截止2010年12月31日,武汉楚都已计提履约保证金5000000元按同期银行借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及样板房装修损失费1709746.40元,故本次诉讼事项将导致公司本期利润减少523914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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