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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1年05月19日 1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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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诉东方钽业、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涉案金额2,000万元一案,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该案的执行裁定书,案号为(2011)揭中法民二执复字第1号。该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维持揭西法院(2010)揭西法执异字第6-2号民事裁定。 (2010)揭西法执异字第6-2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1、变更(2009)揭西法执加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第一项为追加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2008)揭西法执字第409号案件被执行人; 2、变更(2009)揭西法执加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第二项为被执行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被执行人西北亚奥公司出资不实人民币2,000万元范围内对西北亚奥公司结欠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款项以各自认缴注册资金为限负连带清偿责任; 3、撤销本院(2009)揭西法执加字第4号民事裁定第三项; 4、驳回异议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异议请求; 5、驳回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籍股东存在被强制执行2,000万元的风险,存在各自以认缴注册资金为限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截至目前,公司已对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投资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700万元,对该诉讼事项按出资比例确认了预计负债330万元。公司判断该诉讼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但可能会影响公司现金流。 公司及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籍股东不服本裁定,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继续申诉等方式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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