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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路集团收到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分局《关于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通知》(德地税一分局发[2011]15号),根据有关规定,经报请德阳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德地税发[2011]27号批复),同意公司2009年度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44,475,000.00元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不得超过2009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份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该项投资损失系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德阳市电化有限责任公司在“5?12”汶川特大地震中受到严重破坏,已无力恢复生产,不得不依法申请破产,经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9日裁定终结电化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人不再清偿,公司对电化公司的股权投资44,475,000.00元形成实质性损失。由于公司2009年度利润为亏损,无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该项资产损失可在2010年-2014年期间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可抵扣的企业所得税额为11,118,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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