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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1年01月17日 1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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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7日,粤高速A与赣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署《赣州赣康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合同书》及《赣州赣康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同书》。公司通过认缴增资的方式成为赣州赣康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持有30%股权,赣州公司持有70%股权。根据《赣州赣康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合同书》相关约定及其实质精神,公司仅在“赣州市赣江公路大桥”项目取得并长期享有独立收费经营立项待遇的前提下,方通过赣康公司对该项目进行投资、运营及相应取得收益。 目前,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该大桥拟“不设站、不收费”,相关审批手续正在依法办理。因此,根据《赣州赣康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合同书》的相关约定并经友好协商,各方共同决定将“赣州市赣江公路大桥”项目整体剥离予赣州公司,赣康公司则不再参与该项目的投资和运营。 公司于2011年1月15日,与赣康公司、赣州公司签署《赣江公路大桥项目处置协议》。 本协议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根据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赣州市赣江公路大桥”处置事宜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截止至2010年11月30日,赣康公司对“赣州市赣江公路大桥”项目累计投入为505,192,521.84元。 赣康公司将“赣州市赣江公路大桥”项目整体处置予以赣州公司,且相关员工由赣州公司接收。赣州公司将于2011年6月30日前支付赣康公司505,192,521.84元及相应的付款期利息。赣州公司将享有和承担于2010年11月30日之后(不含该日)产生的、与“赣州市赣江公路大桥”相关的一切权利、义务,赣康公司则仅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赣州至大余高速公路(茅店―三益段)项目。 公司持有赣康公司30%股权,对赣康公司以权益法核算。本次处置赣州市赣江公路大桥项目符合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原对赣州市赣江公路大桥投资决议的原则。本次处置按照赣江公路大桥的账面净值处置,对赣康公司及公司投资不形成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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