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高速A:对2008年度非居民企业B股股东股利分派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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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10年12月07日 2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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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20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粤高速A已于2010年6月为相关B股股东垫付了所得税683,127.07元。目前,有关股东向公司补缴了税金55,492.73元。 为遵守国家相关税收法规,请取得公司2008年度现金股利的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对取得的2008年度现金股利按照10%的税率,尽快将相应的税款汇入公司以下账户,以便公司履行代缴义务。 公司名称: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 银行账号:4400186320105017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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