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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庄能源: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来源 巨潮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0年12月17日 21:50 作者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元宝山支行诉平庄能源一案,2010年12月17日,平庄能源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二终字第80号。具体情况如下:
    2010年12月8日,最高法院对本案进行了终审判决,判决如下。
    最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农行元宝山支行和平庄能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案二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平庄能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1404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偿还责任;二、平庄能源公司是否应当对21060万元本金自2006年7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4日止的全部利息承担偿还责任。
    本案系因企业重组而形成的债权债务纠纷。农行元宝山支行就债务重组方案出具了同意函,表明其已接受了债务分割及清偿的安排。平庄能源公司亦已依照同意函确定的内容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因此农行元宝山支行应继续依照各方确定的清偿方案,对剩余40%债务主张其权利。然而在本案中其仍向平庄能源公司主张剩余的40%债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决平庄能源公司承担21060万元的相应利息亦属不当。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部分认定证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内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2、变更上述判决主文第二项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元宝山支行就其对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即:14040万元本金及对应的利息367.204783万元及对应的利息(均自2006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对原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大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兴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银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定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3、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元宝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3214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元宝山支行承担924980元,由赤峰大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兴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银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964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214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元宝山支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服从最高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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