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ST博盈于2010年12月10日收到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一份([2008]鄂荆中执字第80-3号),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恒丰制动系统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强制执行措施,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9号第一上海中心401号,面积2113.13平方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2、查封被执行人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车桥有限公司30%的股权。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